CBD广告要“前置监管”
近日,CBD工商所所长在博客中,对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两大主流媒体“东移”,CBD内的影视制作、现代传媒等文化创意产业迅速发展,广告经营企业急剧增加,广告监管压力明 显增大的趋势,提出加强打击违法广告,加大“前置监管”。
CBD有广告公司674户;传媒公司283户;制作公司50户;设计公司268户;文化公司936户;影视公司78户;传播公司318户;网络公司120户;策划公司79户;艺术公司157户。合计2963户,占辖区企业总数的21.8%。
CBD工商所所长在博客中指出,在对区域内广告市场全面展开调查,掌握广告公司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职能。与CBD管理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对广告经营活动 “前置监管”态势。
博客分析了违法广告出现的原因有三种:一是主观故意。广告经营责任三方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可能出现的情况早已“心知肚明”,只是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无法对所有广告进行全程监测的“空隙”,希望能够混过去;二是非主观故意。由于广告主不懂、广告经营者工作繁杂、广告发布者又很难逐条逐句审查等因素而产生。从我们查办的违法广告案看,许多违法广告都是在执法部门开始调查时,当事人才发现,但为时己晚;三是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目前,广告监督类法律、法规、规章有30多个,仅靠企业审查人员现有资质能力很难完成广告发布前自我审查。在当前广告“卖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媒体为了竞争、生存和发展,一般都会顺从广告投资人的意愿,即使有问题也会让广告公司想办法去解决。《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广告公司实行的是许可证管理,每年需要年检。行政许可废除后,依据《公司法》对广告公司实行管理。面对广告公司高度集中和众多“精英”群体,网格责任人在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情况下,是无法应对的。这些也与目前,工商部门对媒体广告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有关。
CBD工商所就此提出了解决方法:一是将违法广告三方责任人中的广告经营者违法查处权下移至注册管辖区域;二是在工商所辖区内试行广告经营企业专管员制度,选择具有广告企业管理经验和调查分析、综合协调、办案经验的人员从事“对口”管理,逐步形成对广告经营活动 “前置监管”态势。同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从广告中间环节开始阻断违法广告的形成;三是在辖区内鼓励、培育和创造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抑制恶性竞争。




